男子在高速收费站
突遇执法人员检查车辆
逃跑失败后被现场抓获
最终竟在法庭上
借口遇到抢劫矢口否认逃跑一说

2018年6月某日
卢某得知“阿明”愿意出高价
雇请人员运输一批货物
为赚取这笔高额酬劳
便在没有取得驾驶证件的情况下
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连夜前往浙江省
货品被放置在车辆后座
并用黑布遮盖

卢某阳在行车期间频繁使用电话
与他人保持联系并实时通报所在位置
当车辆行经闽浙边界高速收费站时
卢某阳被现场的执法人员拦截
得知对方准备检查车辆时
当即抗拒执法并下车企图逃跑
后被执法人员抓获
期间,卢某阳还将与“阿明”联系的电话
远远抛至隔离带的草丛里
最终,执法人员在卢某驾驶的小驾车上
查扣一批价值近36万元的假冒伪劣卷烟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卢某阳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制品仍帮助运输
价值共计359500元
其行为同时构成
依法应依照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结合其累犯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
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阳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15000元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铁证面前你无法抵赖
主动认罪,争取从轻处罚
才是明智之举